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国务院安委会“5·3"电视电话会议、《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安﹝2017﹞14号)和《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连交﹝2017﹞26号),县交通运输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购买使用电器产品质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杜绝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各单位、场所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全系统使用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各单位、场所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对象
(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住宿及办公场所、预制场、拌合场及加工场,公路水运工程内监控、机械设备等电气产品和电缆布设集中场所。
(二)交通运输行业各重点场所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客货运场站、公共交通、船闸、码头等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场所(部位)。
三、整治重点
(一)电气线路选型、敷设、保护措施。电气线缆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和保护措施满足国家、行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临时供电线路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二)电器产品选型、安装、使用。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照明灯具、配电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高于B1级;开关、插座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电气特性参数满足使用要求,防止火花飞溅、防潮等防护措施完好有效;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具备可靠的保护接地。
(三)电气保护及防雷防静电措施。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保护装置的选用、更换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标准,保护功能完好有效;建筑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措施及接地电阻值符合标准。
(四)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组织对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安全用电列入日常防火巡查内容,及时整改电气隐患问题;电气线路使用、维护应符合安全要求,配电房值班人员、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相关重点工种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履行本岗位消防工作职责并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7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15日前)。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组织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中旬至2017年10月)。各单位对照检查要点,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单位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分阶段查处违法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处理违法责任人,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县局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办,负责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下属单位、企业按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交通质监部门负责督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其他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和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分别组织开展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客货运场站、公共交通、船闸、码头等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场所(部位)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四)各单位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组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综治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加强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员参与。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在工程项目上和重点场所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施工用电技术要求。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引进社会电气有关技术单位参与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系统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市有关部门统一要求,电气综治工作将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评比工作。
各单位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送县局安全办;2017年10月1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5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郑勇;电话:83219239;邮箱:26911302@qq.com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参考)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参考)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18日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二、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三、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一:建设工程施工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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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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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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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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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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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
二、施工过程
| 6.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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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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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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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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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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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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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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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管理
三、施工管理 | 13.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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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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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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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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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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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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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二:物流仓储场所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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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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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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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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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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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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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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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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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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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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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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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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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不应停放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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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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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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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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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三: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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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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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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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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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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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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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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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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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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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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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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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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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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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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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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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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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