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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7-0005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7-07-31
文号: 灌建发〔2017〕4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7〕44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是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在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给工程主体结…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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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744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

   

 

各有关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是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在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给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文件和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事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资质中必须有明确的沉降观测业务项),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请拟在我县开展工程沉降观测的单位到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单位有关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二)检测人员的相应资格,包括检测报告签发人、审核和现场检测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职称证、社保证明以及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

(三)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四)测量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和检定证书等;

(五)上述1-4条所列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二、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与有资质的沉降观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沉降观测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接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沉降观测。

(二)设计单位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含具体的观测指标),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三)除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外,施工单位应自行开展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时,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观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后方可实施现场沉降观测。

(五)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根据施工进度以及检测方案中预定的观测日期,按照规范、标准以及检测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沉降观测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六)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成果,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转交施工单位。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时,检测机构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检测机构应及时采取增加观测次数、调整沉降观测方案等措施;当观测任务全部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检测报告的沉降观测结论应明确观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七)当沉降观测数值明显异常或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设计文件规定要求时,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在24小时内上报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已使用的,观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和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监理单位应把测量工作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有关要求和已经确定的观测方案纳入监理内容,每次观测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应的观测报告。每次沉降观测需经监理签字盖章、留存影像资料、录入监理日记;未按进度进行沉降观测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沉降观测单位提交经监理签字盖章的沉降观测方案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阶段结论性的分析结果,并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沉降观测方案、沉降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值(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等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沉降观测成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补充观测或重新观测,观测的具体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

(十一)凡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出具观测报告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检测单位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稳定(或趋于稳定)为止。

三、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四、有关管理要求:

(一)沉降观测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并对工程沉降观测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沉降观测单位需按照沉降观测方案进行观测,检测数据应科学准确,提供的报告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灌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调查取证,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单位在本县承揽业务资格。

(三)建筑物因沉降引起的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沉降观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6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7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