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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7-00042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通知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7-08-14
文号: 连国税发〔2017〕3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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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

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要求,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现印发《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2017413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整合我市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719)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联合稽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第四条 联合稽查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共建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按公历年度实行轮值制,由双方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联络会商、组织开展、督导考核等具体组织落实工作。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查办)主任由轮值领导小组组长所在税务局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和联查办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工作要求和督导考核,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

第七条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稽查工作会议,通报年度稽查工作安排,确定年度联合稽查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联合稽查工作。

联查办按需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组织部署联合稽查工作,协商研究联合稽查工作事项;建立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及时反馈联合稽查实施情况,快速发现和解决联合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合稽查工作台账制度,对联合稽查工作进行分类跟踪管理、成果统计、效果评价。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合理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建立常态的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稽查局专门机构或专人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岗位职能,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执行合力。

第九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案中心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办案中心,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查账室。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稽查执法互助,对稽查案件检查中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执法事项,可提请对方进行协助,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享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共享涉税信息的取得、推送和使用,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和运用联合稽查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稽查信息共享合作,不断拓展各自涉税信息来源渠道,整合稽查执法信息资源。

稽查信息共享合作的内容包括案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信息交换、信息推送和信息查询的方式实现稽查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主要应用于共享批量非涉密案源信息和相关资料信息,信息推送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线索、查办成果和相关证据资料,信息查询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检查中特定对象的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集、分析、整理各类稽查案源信息后,对属于对方管辖税种或者涉及双方管辖税种违法行为线索的案源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发现并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具体案件线索,原则上应当自发现并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推送,并移交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受理税收检举案件、开展受托协查案件中获得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信息,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应当在发现线索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推送,确保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案件检查工作需要,协助对方进行涉案发票使用信息、特定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历史稽查信息等涉税信息查询。

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共享涉税信息工作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共同下达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市局年度联合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方案,按照稽查案源管理的要求、以往年度风险应对情况及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切实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符合以下情形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确定为备选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一)总局、省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三)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四)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六)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类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市级重点稽查对象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统一的联合稽查随机抽查方案,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国地税联合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其他企业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联合稽查方案及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及其他案源,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以往年度风险应对情况及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的计划情况,制定联合进户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检查的时间节点、检查所属期间、检查进度报告时间、检查成果统计时间、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对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前,应当同步分别立案。

第五章 联合实施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进户稽查,应当分别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联合检查组应当设立检查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双方检查人员分别担任。组长由稽查对象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税种已缴税款所占比例较高的税务机关人员担任,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案件检查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组织,协商确定具体检查工作的方法、进度和要求,做好检查人员工作分工,以及向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隶属不同执法主体,应当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七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步调一致、配合紧密,联合实施检查。

(一)统一制定方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根据管辖税种分别开展查前分析,交流检查重点,并由联合检查组组长汇总统一制定完整的、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各自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二)共同进户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同步下达各自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联合稽查工作事项。根据检查需要,可共同组织稽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协商调取账簿资料。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商确定调取账簿资料的内容,联合检查组组长所在税务机关向稽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保管相关账簿资料,由双方共同查阅使用。未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文书的一方,按照取证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四)同步提取电子数据。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需提取涉税电子数据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提取电子数据的内容,同步提取、各自备份使用。

(五)协同调查取证。对稽查对象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同进行取证,各自保留案件证据,共享证据资料,分别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可联合对稽查对象进行询问,询问前要分别制作《询问通知书》并同时下达,联合听取其陈述、申辩。

需要共同进行协查取证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商确定协查的内容,同步下达相关文书,并相互配合实施,分别取得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辖的税种分别开展,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共同研讨联合稽查案件定性,凡属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就拟作出的税务处理依据和处罚标准达成一致,并分别提出相应处理处罚建议;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同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联合检查组应按规定将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告知被查对象,共同听取稽查对象陈述申辩意见,同步出具《税务稽查报告》,全面反映国地税联合检查情况。

第六章 协同案件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并交换审理意见,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涉税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在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审理部门对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不能形成统一审理意见时,应当提请本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协商提出统一的审理指导意见。本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协商难以形成一致审理指导意见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各自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对所辖税种的涉税款项已达标准的,分别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分别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

第三十四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同时达到国地税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可同步办理移送手续;对各自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的,按规定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同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第三十五条 联合进户稽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文书和证据资料,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审理部门按照《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组卷。协同审理资料及涉及对方税种的证据资料列入副卷管理。

第七章 协同案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联合进户稽查中发现稽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通报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各自查补税款执行进度情况,对涉及双方的逾期不执行税款,协商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拟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就各税种应缴税款追缴方案达成共识,并共同协调税款执行入库。

第三十九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涉及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开展工作,双方应当互相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另一方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稽查结果利用

 第四十条 除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外,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案件检查中取得的稽查成果,涉及影响对方管辖税种征收、查补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每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量抄送对方,对方登记接收后应及时分析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涉及税种金额、违法类型、发票份额分别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的,分别上报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分别向社会公布。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与本地区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联合惩戒工作落实,将其作为推动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联合开展稽查执法分析与调查,加强对特定行业联合稽查工作的研讨和总结,不断改进执法合作方式方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当联合开展至少一次的案件查办和稽查现代化建设经验交流,联合开展至少一次的优秀案例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共同提高稽查执法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的剖析和统计分析,共同研究新形势下税收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开展打击的重点。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总结提炼,共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意见建议,实现查管互动。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相关制度规范由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制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承办                办公室20174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