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海渔发〔2017〕71号
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规模养殖场(小区):
为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防疫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县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7年10月10日-20日,以后每年均为10月。
三、年审程序
有关养殖场(小区)向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所申报年审,填报《申请表》和《动物防疫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县局审核确认。
四、需提供的有关年审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2. 上一年度本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场所当年度畜禽生产及疫病防控、防疫设施设备使用、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养殖档案建立以及强制免疫、检疫申报、防疫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
4.动物防疫条件有所改变的,需提供变更情况及最新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五、处理办法
1.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监督检查情况”一栏落款年审合格印章。
2.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限期整改时间,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逾期未按规定申请年审或未上报有关年审材料的单位,一律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要求
申请单位上报的年审申请表和“上一年度本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检疫所派员现场核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9月4日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