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7〕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7〕70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县住建局提交保证金。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
1、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本县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2、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3、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本县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四、对连续在本县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五、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22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