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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7-00070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7-09-28
文号: 2017年第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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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机构  

负责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

二、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时间

(一)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已办理商事登记的,应当于2017930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二)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71031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三、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行政登记纸质资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寄资料以收到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邮寄资料务必注明税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登录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网(网址:http://zss.jsgs.gov.cn/)查询行政登记现场办理及邮件寄送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公告自20179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831

 

 

 

 

 

 

 

 

 

 

 

 

 

 

 

 

 

 

分送:各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注税中心承办     办公室20179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