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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7-0033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9-15
文号: 灌政办发〔2017〕13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政办发〔2017〕135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灌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时效: 废止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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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政办发〔2017135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投资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5

 

 

 

灌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代办服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降减建设项目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投资建设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县代办中心受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无偿代其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  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在县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代办工作人员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县代办中心承接项目后明确专人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视情况将代办项目纳入容缺预审或联合审批程序。

(四)无偿代办。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外,对代办项目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五)各方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第三条  代办范围

本县辖区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等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办内容

(一)代办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涉及的本县权限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

(二)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由投资者(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县代办中心提供协助。

(三)投资者(项目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服务需求。

(四)确需代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代办机构

在县政务办下设灌南县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代办中心)。县代办中心主要职责:对全县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协调推进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代办项目实际办理情况,对有关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依法进行督促催办,负责对代办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园区、部门落实本单位专兼职代办人员,统一纳入县代办服务体系,为落户乡镇、园区、部门的每个项目提供专人专职专业代办服务,重大项目由主要领导亲自代办。

第六条  代办程序

(一)受理。县代办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代办服务窗口。投资者(项目单位)向县代办中心提出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范围,并提交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县代办中心安排专人与投资者(项目单位)沟通接洽,研究核实受理要件。确定受理,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正式受理项目代办。

(二)办理。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代办工作人员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各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跟踪审批过程,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情况,加强与各审批服务窗口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三)回复。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应及时移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代办制度

(一)会审制度。根据代办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采取会议联审方式,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协同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项目,实行县代办中心总负责、相关部门协办的协同制度,推动项目并联审批,审批手续同步办理。

(三)保密制度。代办工作人员对代办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四)回访制度。代办项目办结后,通过走访企业或召开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投资者(项目单位)对代办工作和代办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八条  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需履行的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工作人员。

(二)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并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要积极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费用。

(五)对投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委托服务按下列情形予以终止或办结:

(一)因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二)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反馈,并对该委托代办事项予以中止。

(三)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投资者(项目单位)确认后视同办结。终止及办结的代办项目,县代办中心应及时归档,并将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交还投资者(项目单位)。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乡镇、园区、部门专兼职代办人员和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推进代办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指导配合不力的;

(二)相互推诿扯皮的;

(三)不作为或慢作为的;

(四)损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五)严重影响代办工作进度的。

县代办中心要统筹协调本级代办工作,通过网上办公平台全程监控代办过程,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28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