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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7-00085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通知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7-11-01
文号: 苏国税发〔2017〕10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发〔2017〕10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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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国税发〔201710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各地可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台账查询”功能,实现跨省经营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经营地国、地税机关对其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报验登记信息、延期信息、反馈信息和缴销信息的实时查询。

二、有关办理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实体办税厅办理。

(二)经营地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不再要求纳税人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报验,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时,应提醒纳税人按规定至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地方税费。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完成报验手续。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表》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地税机关应根据国税同步报验信息及时做好有关税种认定、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反馈表》对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及时开展核对,确保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报告表缴销

纳税人在经营地填报涉税事项反馈信息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实现自动缴销。

(五)反馈信息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系统将自动推送缴销信息)。

各级要加强跨区域经营的税收风险管理,建立相关模型、指标,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开展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应对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以上各环节纳税人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的所提供的资料按总局统一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工作是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对于便利纳税人办税,提高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国税、地税机关以及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国税机关间的征管协同和工作联系。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及时对纳税人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的操作宣传与培训,让纳税人全面知晓具体政策内容,熟悉办理流程与办理方式,确保该项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工作平稳开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深化理解,积极主动落实此项工作,确保工作事项明确、工作流程通畅,明确岗责体系和问责机制,做到权责明确,职责清晰。

(四)业务衔接

201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报告。

 

附件:跨区域涉税事项调整系统功能菜单名称及对应功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承办                    办公室20179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