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7〕65号
关于调整2017年度灌南县住房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调整我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并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县城建成区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2247元;
(四)车辆标准:无四轮以上机动车。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
1、县城建成区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
2、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拆迁户补偿费用3口人以内(含3口人)户低于22万元,4口人以上(含4口人)户补偿费用低于29万元且本县无其他房产;
(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595元;
(四)车辆标准:无四轮以上机动车。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
1、县城建成区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含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
2、县城建成区城镇低收入、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唯一住房因城市拆迁,且拆迁补偿费用3口人以内(含3口人)户低于22万元,4口人以上(含4口人)户补偿费用低于29万元的;
(二)住房困难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为本县无房;
(三)收入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595元;
(四)车辆标准:无四轮以上机动车。
四、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审批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期限时间依据房产证办理时间或契税缴纳时间。
五、其它
申请程序、申请对象的认定、租赁补贴标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住房状况以县不动产部门审核为准,家庭收入等状况以社区、新安镇及民政部门审核为准。
六、该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1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