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发〔2017〕48号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深化服务企业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委机关有关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深化服务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8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深化服务企业
实施方案
为积极配合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水平,提高全委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高效化服务水平,促进重大投资项目早启动、早建设、早竣工、早投产、早增效,发挥大项目的带动、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发展为目标,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举全区之力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二、实施范围
全委各职能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为达到服务企业无死角、零障碍的目的,为企业发展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作好服务,全面优化项目审批机制、完善重大项目储备机制、理清权力清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投资企业帮办服务程序。
(一)全面推动项目审批流程优化。
1、对企业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省市县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直接进入绿色通过办理,实现在承诺时限内再缩短,有效缩短重大项目的整体审批时限。
2、为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提供便捷服务。积极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帮办服务,有效提高企业和客商美誉度,提升服务效率。
(二)完善重大产业项目储备机制。
1、建立健全项目储备管理机制。改革现有项目储备管理机制。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由县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各类专家共同参与。紧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论证、审核等开工前的各个环节,对口衔接,逐项完成。
2、超前谋划建立重大项目储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县经济的研究,抓紧抓实重大项目储备。形成每年在谈一批、签约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形成良性循环。
(三)建立健全相关服务工作制度。
1、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企业申请人来电、来访时,由首次接待人员按照规定全程负责登记受理、协办交接、办理跟踪、办结反馈等一系列工作的责任制度。
(2)凡申请事宜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
(3)首问人员在接待申请人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用语,为申请人着想,体现服务意识,不得推诿、搪塞、冷漠拒绝。
(4)首问人员因为重大过失和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依照行政许可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2)对申请人要求办理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必须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
(3)对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给申请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3、限时结办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事项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2)办理时间从工作人员正式和申请人对接或从网络平台等接到通知时计算。
(3)办理事宜需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时限不应超出上级部门承办时间;上级部门没有时限规定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密切跟踪,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信息。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无法办理的,需延长时限或终止办理的,需征求申请人意见,并上报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四)明确帮办企业服务程序。
1、登记受理
对要求帮办服务的重点项目和投资企业,根据申请办理事项的内容,由相应责任科室进行接待。科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帮办事项按受理件、联办件、呈办件分类登记。办理事项属于委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受理件;办理事项流程涉及其他单位的,作为联办件;办理事项属于市级以上部门业务范围的,作为呈办件。
2、全程帮办
(1)受理件
对企业材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当场或当天办理的,向企业予以一次性告知;对政策清晰、程序简便、手续齐全,可当场答复办理的简易申请事项,当场或当天予以答复办结;对需现场勘查、上级审批等不能即办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向企业承诺办理时限,并负责跟踪,限期办结;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反馈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
(2)联办件
联办件工作流程中处于第一环节的,由工作人员负责协办,完成本单位流程后,导引企业到后续职能部门协办,由后续职能部门办理后续流程。
(3)呈办件
属于上级部门业务范围的事宜,由工作人员联系上级以上部门办理,并及时跟踪进度,反馈企业。
3、办结存档
帮办事项办结后,帮办工作人员须填写帮办事项办结单,由企业签字后交投资科登记存档。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科室要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对服务企业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全面服务企业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强学习。各科室要加强对法规政策、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的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问责。对服务企业好、工作效率高、企业反馈优的科室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服务中敷衍应付、变相抵制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发改委服务企业权力清单
2、发改委服务企业监管清单
发改委服务企业权力清单
1、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1000001000)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第八条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不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备案: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省属管理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
【规范性文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第27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规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第一类(鼓励类)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第3款 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附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非跨区域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和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重大项目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5〕10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经研究,决定将玉米深加工项目由我委核准调整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根据玉米供求情况,对备案管理进行适时调整。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0100001000)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江苏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0100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附件: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133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除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省属及以上企业项目、省有关厅局项目及省级核准权限内按规定应编制节能报告书项目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委托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