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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1-0002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1-12-31
文号: 灌人社发〔2011〕4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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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卫生局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人社发〔2011〕40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现将《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此页无正文)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 南 县 财 政 局
 
 
 
灌 南 县 卫 生 局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津贴补贴进行清理核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一)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二)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有: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考勤奖、节编奖、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单位福利、年终目标考核奖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现有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后,纳入绩效工资分配。
(三)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有:住房公积金、医疗改革补贴、冬季取暖费。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部署。在县规范改革性补贴政策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暂予保留的各项改革性补贴继续按原比例计提。
(四)规范特殊岗位津贴。继续保留国家规定的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核定的编制、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单位要给予适当倾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增设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补贴(简称基层卫技补贴,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现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计划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下同),对照《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附表)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
基层卫技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处县城30公里以外、与义务教育教师补贴区域保持一致)的农村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享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可由单位根据自身特点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卫生监督一线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员级最低标准执行。新录用的工人在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普通工最低标准执行。上述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工资所对应的职级(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标准。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已执行;退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和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对照《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附表)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待遇的退休工人,按退休技师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按其退职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对应相同职级退休人员的70%标准执行相应的生活性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从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生活补贴。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分别由县和乡镇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研究,落实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四)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及人口计生系统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乡镇卫生院。
八、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2、《灌南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