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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7-0006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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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缴费时间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二、缴费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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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时间

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含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三、缴费流程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缴费主体(学校不负责学生代收代缴),由所属村(社区)委会负责筹集参保家庭中所有符合参保条件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的复印件、手机号码和保费(参保人员所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参保无效)。筹资人员编制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表,并录入电子表格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导入医保系统,同时开出参保人员缴费核定单,由筹资人员将保费存入乡镇财政银行账户。

四、财政全额资助对象

2018年将在去年政府资助8类保障对象的基础上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以及低收入农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群体,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资助。

五、特殊人员缴费

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含)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医保待遇;出生后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

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对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方式,年度内首次刷卡就医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下属的定点村卫生室)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400元。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下同),在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2、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医保对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方式,参保人员经申请、核实符合享受条件后,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分甲、乙两类,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在门诊发生慢性病对应用药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封顶线甲类疾病为5000元,乙类疾病为3000元;享受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在单病种医疗费用封顶线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500元,最多增加1000元。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的合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3、门诊特殊病种。城乡居民医保对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定点就医方式,参保人员经申请、核实符合享受条件后,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医疗机构。

门诊特殊病种共有五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肺结核和精神病。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患者,在门诊发生特殊病种对应用药、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4、门诊意外伤害。参保学生(指参保年度由学校或幼教机构统一组织参保缴费的学生和幼儿,下同)待遇享受期内,在校内遭遇到意外伤害(无明确侵权人),如跌伤、烫伤、烧伤、中毒、电击等所发生的门、急诊合规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年度封顶线为3000元。

5、门诊特药。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药的药品种类及购药流程执行江苏省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以上各类门诊待遇所涉及的流程、认定标准和用药范围等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直接持就医凭证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1.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200元(含2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2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80%;

(3)10000元以上,报销85%。

2.参保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4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400元(含4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4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70%;

(3)10000元以上,报销75%。

3.参保成年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800元(含8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8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5%;

(3)10000元以上,报销70%。

4.参保成年居民经批准转外(市外转诊)、长期居外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1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0%;

(3)10000元以上,报销65%。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1000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0%。

参保人员患肺结核、精神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

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疗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封顶线为300000元。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生育待遇

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满12个月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报销其中产前检查定额报销300元;顺产报销1800元,剖宫产报销3500元。

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外、居外政策

1、申请办理长期居外就医待遇

(1)申请条件。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

(2)申请程序。符合长期居外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凭本人的社保卡、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医保处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然后由医保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系统审批。

(3)就诊要求。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就诊。办理长期居外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继续转往当地其他公办医院住院(包括专科医院)就诊,必须由指定就诊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手续。

2、申请办理转外就医待遇

(1)转外就诊条件。经本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新区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因医疗需要,而本县又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者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转外检查、治疗者。

(2)转外就诊程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院内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出具病历摘要并附会诊结果,填写《灌南县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外就诊审批表》,经患者或者家属签名,送医院医务科审批盖章,再由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出外就诊。

(3)转外就诊原则 。实行逐级转诊,本地可以诊治的不转。每次转诊限一所指定医院,转诊手续原则上一次有效,再次转诊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直接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自费15%,其余部分再按市外转诊标准报销。

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

1、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2、资金来源及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3、保障范围。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报销。

4、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0000元,封顶线为300000元。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报销;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按6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部分,按70%比例报销;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报销;20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比例报销。

十一、不予支付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