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须知25条及法律依据
1、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捕捞辅助船须随不同作业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3、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4、严禁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严禁捕杀、伤害、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2条、第31条、第3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8条、第26条、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6、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冒用各类涉渔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25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7、严禁在渔港水域内违规从事有关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水上、水下非法或违规施工作业,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3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8、严禁非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包括未批先建,擅自加装或改变渔捞设施、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主机功率、吨位、主尺度)。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40条、第146条、第149条、第15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严禁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造船厂(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
主要法律依据:
(1)《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2)《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危险物品肇事罪)。
10、严禁妨碍公务、抗拒执法。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39条;
(2)《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11、严禁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1条。
12、不准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拖网类不得小于54毫米,其中拖虾不得小于25毫米;围网类不得小于35毫米;刺网类分别不得小于110、90、50毫米;张网类分别不得小于55、50、35毫米;杂渔具不得小于35毫米;陷阱类不得小于35毫米,笼壶类不得小于25毫米)。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农业部通告〔2013〕1号。
13、不准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5条、第42条。
14、不准渔船未经批准跨省跨海区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5条、第42条;
(2)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20条、第24条。
15、不准未持有有效捕捞许可证、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渔船出海生产。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
16、不准渔船违章搭客、装载及在甲板上超量堆放渔获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3条。
17、不准渔船超过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载货量航行。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3条。
18、不准未有效配备船员的渔船出海生产(包括未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及人证不符等)。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2条、第28条。
19、不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手续的渔船出海生产。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
20、不准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渔船出海生产。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
21、不准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渔船出海生产。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
22、不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渔船出海生产(包括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渔船)。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81条;
23、不准违规买卖渔船,买卖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移(包括禁止买卖“三无船舶”,“船证不符”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不齐全或无效的渔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渔船,违法行为尚未结案的渔船)。
主要法律依据:
(1)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3条。
24、不准制造、销售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标准的渔具。
主要法律依据:
(1)农业部通告〔2013〕2号。
25、不准销售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