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财政发[2011]73号
灌农机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灌南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单位及人员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1]59号)、(苏农机行[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灌南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灌南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单位及人员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监督管理,使中央及地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促进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苏财农[2011]59号、苏农机行[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可以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购机户。省分配我县的补贴资金实施完毕后即不再补贴。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申报企业按要求自主确定经销商,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经销商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仓库面积和场地面积;
3、具有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有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和专业维修设备;有上网操作用微机、打印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资格;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县农机局将经销商名单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公布,省农机局也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供农民自主选择。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销售农机补贴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对不在本县备案的企业和经销商所销售的农机具一律不列入补贴。
三、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
四、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籍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自愿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一式5份,其中:乡镇农机管理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各1份;供货单位2份,1份用于报账,1份留存备查),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对申请确认信息要登记备案。
2、购机补贴对象持乡镇农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
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3号)执行。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有牌证的,购机补贴对象应将报废的农机具交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并在当地农机监理所办理相关牌证注销登记后,凭《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再按照程序申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没有牌证的,需提供乡、村出具的报废机具产权证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小型补贴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由乡镇农机、财政部门集中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手续,汇总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查。
(二)差价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申报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补贴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
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及时汇总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者清册,按期(每周不少于1次)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具购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查,由县级农机局、财政局分送至所属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四)补贴资金结算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在补贴资金结算时,企业应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机局。果蔬保鲜库、微孔增氧设备、微灌设备、卷帘机等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安装完成并由购机农民签字确认后才能申请报账。县级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财政局对企业的报账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一致。于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同时将分品种、分企业的资金结算汇总表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当省分配补贴资金不能满足我县购机户需要时,按购机时间顺序先后录入,即:先购先录,后购后录,无资金不录。
五、补贴机具购置者的规定
凡大中拖、收割机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在机具购置后,必须服从县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驾驶操作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证、行驶证。车辆牌证照、办理农机平安通手续(简称四证一通)。
2011年对大中拖、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较大型农机具的购机者实行承诺书制度,并要求服从监督管理,不得擅自转让或倒卖。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中标供货单位的监管。农机局和财政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督促中标供货单位必须做到:一、销售的补贴机具必须有管理办公室统一喷印“江苏省财政补贴机具”字样,补贴机具退货必须经县农机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二、于购机者自主商定价格,签订农机具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出具销售发票并供货(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规定,不得更改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及参数);三、及时将补贴机具的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每周不少于2次(周二和周四)向县农机局报送补贴机具信息和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材料。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由购机签字农户确认安装后才能申请报账。四、必须认真履行其对补贴机具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五、不得倒卖补贴农机具和套购财政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申报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六、主动接受财政局和农机局的检查。
(二)加强对补贴购机者的监管。购机者必须按程序申请购买补贴农机具,对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要求,二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否则,应依法处罚,同时取消其五年内享受购机补贴的资格。对购买大型农用机具必须办理政策规定“四证一通”手续,合法使用。对购置特殊类机具将按县农机局的有关规定方法执行(届时具体机具将具体细化)。
(三)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初审和核查。1、初审。乡镇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审核购机补贴对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其符合购机补贴资格,同时对购机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有倒卖迹象不符合常规的,坚决不批准其申请,另外,将购机对象的信息以村为单位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乡农机部门要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逐户审核,乡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50%的比例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存在补贴机具流失和倒卖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2、核实抽查。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将在乡镇初审基础上,对报送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对大型机械和热点机械逐户核实,确认补贴资格身份,如有不实,坚决不予审批,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保证农民自主购机。为了加强监管,县农机局还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县财政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抽查其机具购买和在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3、跟踪管理。定期要到经销处查看补贴销售和存量情况,核查购机者相关手续情况,大型农机具和热点机具必须实行人机合一,提货时必须由购机者本人自带身份证,到经销商处亲自提机,当场签订承诺书,同时到县推广站进行技能培训,办理技能鉴定证,杜绝委托人代提,并实行一人一机一拍照。若当年购买需外出作业的,要到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或财政所申请备案,由其代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大型农机具要随机抽取购机户机具使用情况,重点跟踪管理。
(四)建立健全补贴购置机具的档案管理。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所有文件、资料,实施方案、购机合同、培训教材、音像制品、宣传资料、核实材料,回访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要按时、按台报送实施进度,认真做好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
七、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度。
灌南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主要职责
为认真落实今年中央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准确把握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各个操作环节,确保把农机购置补贴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我们根据苏财发【2011】59号、苏农机行发【2011】18号文件精神,把主要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一、购机者与供货单位主要职责
购机者的主要职责:一是按购机补贴程序办理购机补贴申请,凭乡镇农机部门(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财政所审核确认的购机申请表,带本人相关证明(村居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3张,大型机械和热点机械还要签订承诺书)到县农机局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供货单位缴款购机;二是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供货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与购机者自主商定价格,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出具销售发票并供货(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规定,不改变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及参数);二是及时将补贴机具的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向县级农机局报送补贴机具信息(每周至少2次,周一和周四报送)和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材料。果蔬保鲜库、微孔增氧设备、微灌设备、卷帘机等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安装完成并由购机农民签字确认后才能申请报账;三是认真履行对补贴机具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四是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套购财政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申报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五是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和农机局检查。
二、财政、农机部门主要职责
乡镇农机部门、财政所主要职责为:
一是资格初审。乡镇农机部门、财政所分别对购机补贴对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符合购机补贴资格条件,重点审核其机具使用的真实性,有倒卖迹象的,坚决不予报批;二是信息公示。乡镇农机部门、财政所利用所在地农民及社会人群比较集中的场所,将县农机局分送到所属乡镇的购机者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三是跟踪检查。乡镇农机部门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逐台核实;乡级财政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50%的比例,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四是信息报送。乡镇农机部门、财政所分别向县农机局、财政局报送补贴机具核实情况。若在核实和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补贴机具流失倒卖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分别向县级农机、财政局报告。
县农机局、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一是资格审查。县级农机局对购机补贴对象提供的初审资格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补贴资格身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要保证农民自主购机。按照省补贴计划指标,保证用足用好。
二是信息报送。县级农机局将供货单位报送的购置机具信息及时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每半月至少一次)汇总报县级财政局备查,同时定期(每半月至少一次)分送到所属乡镇农机部门。县级财政局将购置机具信息定期(每半月至少一次)分送到所属乡镇财政所。县级农机局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补贴资金结算半月和信息周报制度。
三是对供货单位监管。县级农机局对照经销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负责对企业自主选择的所有经销商备案;对照服务承诺,对供货单位提供的补贴机具质量、售后服务、供货进度及投诉等进行监管;对经销商销售发货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县级财政局对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和销售台帐等进行抽查。
四是对购机者监管。县级农机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其机具购买和在位情况。县级财政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五是补贴资金结算。县级农机局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供的补贴报账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抽查情况和乡镇农机部门逐台核实的结果,向县级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告。县级财政局结合日常抽查和乡镇财政所抽查反馈的情况,根据县级农机局的审核意见,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合规性审核后,直接向申报企业拨付财政补贴资金。为减轻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县农机局、财政局要保证至少按季与申报企业进行一次补贴资金结算。有条件的,可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采取预结算的方式,增加结算频次,加快结算进度。
六是政策宣传和公示。县级农机局、财政局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补贴产品目录(主要指生产企业、品目、型号和补贴额等内容)、经销商名单、政策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地公示到乡镇。在办理财机补贴的场所将补贴政策张贴上墙。
七是对乡镇的监管。县农机局、财政局督促乡镇农机部门、财政所按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
八是县级财政局对农机局的监管。主要对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
(此页无正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办法 工作职责 通知
抄 报:市财政局、农机局,县纪委钱光杰书记
抄 送: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灌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