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人社发〔2011〕64号
关于发布201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
通 知
县内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体工商户: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社会保障有关基数的通知》(连人社发[201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1480元,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1480元。
二、为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将用人单位原按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调整为按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基数 调整 通知
抄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