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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00X/2017-00045 信息分类: 其他, 机关事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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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制度的通知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作息时间、请假销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现就考勤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全体干部职工均应严格按照机关统一作息时间,遵守…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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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作息时间、请假销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现就考勤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体干部职工均应严格按照机关统一作息时间,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每周一上午8:30早会进行点名(如遇法定长假则顺延至上班第1天)。每月10日、20日集中学习日进行点名。每周进行一至两次不固定时间集中点名抽查。未参加点名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每缺勤1次算旷工1天,并罚款100元。对缺勤情况严重,或点名抽查未能在岗又虚报情况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一般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应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应经主要领导批准。

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应经主要领导批准。

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的,应经主要领导批准。

出差(或请事假)需延长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或请事假)延期手续的,经准假人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延期时间视同旷工处理。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并按上述批准权限报批。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及时交办公室汇总。

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需附社区医院或相应医院诊断证明;4天以上的,需附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或二甲以上其他医院诊断证明。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请假条、销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六、工作人员旷工应按有关规定扣除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取消评比先进个人资格;所在科室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不享受相应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取消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取消评比先进个人资格;所在科室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不享受相应待遇。请事假超过2个月的,取消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取消评比先进个人资格;所在科室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不享受相应待遇。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取消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七、 本制度从 20179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