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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1-0002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1-12-31
文号: 灌人社发〔2011〕57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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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人社发〔2011〕57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灌南县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期限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我县城镇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灌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二)“4050”人员:指本人提出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持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五)夫妻双方均失业的:指夫妻二人均属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失业、目前仍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单亲家庭的:指离婚或丧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指上述六类人员家庭中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企业新招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补贴项目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全体职工名册;
(五)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缴费名册;
(八)企业为职工办理档案托管协议书;
(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可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处递交申请。
(二)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核实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企业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报送材料: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企业缴纳保险费原件及复印件、保险费缴纳明细表、招用人员的花名册、企业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四)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将审核无异议后的材料汇总报人社局、财政局审定,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划拔到相关企业账户。
五、有关要求
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核,如发现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社保 企业补贴 通知
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