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索引号: 014309391/2017-00056 信息分类: 其他,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告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7-02-20
文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严禁进行炸、毒、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的通 告为促进我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水域进行炸、毒、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现就有…

关于严禁进行炸、毒、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的通告(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严禁进行炸、毒、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的通    

为促进我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水域进行炸、毒、电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凡非法持有炸鱼、毒鱼和电鱼物品的,必须于2017年 5月 15日前,主动上缴县渔政部门;逾期不上缴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举报电话:(0518)83260011。

特此通告。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