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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084/2017-0011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7-12-15
文号: 灌交〔2017〕167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本系统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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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本系统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12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本系统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局名义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性质,可分为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律师代理协议、保险合同、维修合同等。涉及招投标的按《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机关及纳入局机关统一核算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经办科室(单位)在咨询局法律顾问基础上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合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主办科室(单位)牵头,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局法制办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计财科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合同前,经办科室(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听证,形成合同履行风险报告;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七条 局机关行政合同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应当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
第八条 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没有格式合同文本的,法制办可以组织制定本系统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含指挥部)或者内设科室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六)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款。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后,有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下列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法制办审查:

(一)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二)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包括经县政府同意或审批的)合同;

(三)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合同;

(四)县法制办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对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合同,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送县法制办审查。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送县法制办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四)局法制办的审查意见;

(五)县法制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七条 经办科室(单位)按合同订立程序完成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经办科室(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局法制办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一)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或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并向县政府提交报告,抄送县法制办。

第十九条 因经办科室(单位)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办科室(单位)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咨询局法律顾问,收集证据材料,会同局法制办提出处理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及时提请仲裁、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办科室(单位)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重新审批办理。

向对方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履行期间,经办科室(单位)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所有资料。合同履行期满后,经办科室(单位)应当向办公室移交下列材料,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法院裁判文书;
(七)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通知等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制度第十四条涉及的合同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局法制办应当每两年将经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法制办。

第二十五条 局法制办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订立、变更、履行、备案、清理以及纠纷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每两年对订立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合同清理报告局主要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因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或档案材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格式文本合同须按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审批表完成审批流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认为有必要需作进一步合法性审查的,在咨询局法律顾问基础上,按相关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执行。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1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