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人社发〔2011〕31号
关于提高灌南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使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居民,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
将原“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符合居民医保范围且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200元以上费用个人自理。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100元。”调整为“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符合居民医保范围且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300元以上费用个人自理。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15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一)提高县内住院待遇支付标准:将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住院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县内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的医保范围内报销65%;30000以上的部分报销70%。”调整为“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且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70%”。
(二)提高转外住院待遇支付标准:“起付标准600元,6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的医保范围内报销50%;30000以上的部分报销60%。”调整为“起付标准800元,800元以上的且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5%”。
三、提高门诊大病待遇支付标准
将原“参保居民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服用抗排斥药、重症肝炎、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调整为“参保居民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服用抗排斥药、重症肝炎、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
四、提高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将原“参保居民年度内医疗总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调整为“参保居民年度内医疗总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将转外门诊检查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经审批转外就诊的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核磁共振(MRI)、CT、心脏彩超、胃镜、肠镜、碎石等检查治疗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度内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40%,1000元以上的费用自理。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