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
国家税务总局 |
|
2017年9月15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办 |
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