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等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规定,现就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采集途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工协作,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四、其他事宜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受到税务机关处理,被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委托人。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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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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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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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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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承办 |
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印发 |
附件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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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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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采集 □ 变更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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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状态 |
正常服务 □ 中止服务 □ 恢复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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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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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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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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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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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党组织 |
□ |
党组织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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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加入行业协会 |
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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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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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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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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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 □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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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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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类咨询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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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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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服务时间 |
年 月 日 |
恢复服务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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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承诺书 为提高税法遵从度,共建诚信社会,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有关要求,我承诺: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接受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行为承担责任,自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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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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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类型 |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 |
移动电话 |
学历 |
政治面貌 |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行业协会 会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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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减少□ 变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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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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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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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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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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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减少□变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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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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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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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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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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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减少□变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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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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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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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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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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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续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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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接收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勾选“变更信息”。
2. “机构类别”栏次为单选项。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采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暂停提供涉税服务的,须在完成(终止)委托协议后,勾选“服务状态”栏中“中止服务”,同时填写“中止服务时间”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恢复服务”,并填写“恢复服务时间”栏。
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机构人员增加、减少、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 “增加”“减少”“变更信息”项目。人员减少时,仅填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2.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为必填项。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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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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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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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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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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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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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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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起 |
年 月 日 |
服务时间止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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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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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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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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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申报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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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税务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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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业税务顾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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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收策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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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税鉴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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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情况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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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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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涉税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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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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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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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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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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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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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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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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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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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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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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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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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授权签署人(签章): 授权签署人(签章): 委托人(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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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接收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或增加委托项目时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三、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首次采集时不需要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必须填写。
四、本表“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栏次,当受托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时据实勾选。
五、本表“服务项目”栏次,勾选委托人与受托人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栏次填写与“服务项目”对应的委派服务人员。如本机构内有重名人员,则需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六、本表“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一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中,服务时间起、服务时间止、协议金额、协议摘要、服务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动;二是指原委托项目减少。
七、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八、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九、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十、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和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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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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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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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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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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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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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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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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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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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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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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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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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户数 |
业务收入金额 |
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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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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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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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税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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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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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税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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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策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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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税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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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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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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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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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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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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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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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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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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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情况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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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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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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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涉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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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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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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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接收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时填写。
二、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填写已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本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
三、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如实填写“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收入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涉及委托人(纳税人)税款的金额,必要时经过计算填写。
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五、本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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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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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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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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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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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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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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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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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业务报告签署人 |
业务收入金额 |
涉及委托人税款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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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税务顾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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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策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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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税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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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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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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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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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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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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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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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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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涉税鉴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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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情况审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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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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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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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接收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二、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表2)的“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填写。
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项目涉及委托人(纳税人)税款的金额。
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