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长茂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长茂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茂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清扫、收集、清运、中转运输、处置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镇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驻灌企业、建设施工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常驻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垃圾费征收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收主体
第五条 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区环保所组织征收。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立以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一)征收垃圾处理费应当取得收费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依法征收。
(二)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管理,凡是未持相关合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征收工作。
(三)加强对征收人员的思想教育,做到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杜绝一切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票据管理,应当向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做到资料齐全,票款一致,账目清楚,报表及时准确。
(五)加强考核,完善奖惩,结合实际制定征收工作考核奖惩方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镇环保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30000元得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1000元得罚款。
第九条 征收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乙方追究刑事责任。
(一) 工作方法监督,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玩忽职守,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垃圾处理费流失的
(三)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四)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设收费项目或乱收费的;
(五) 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第十条 侮辱、殴打征收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 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生活垃圾 管理 办法 通知
长茂镇党政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