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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46/2017-00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12-30
文号: 灌民发〔2017〕12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民发〔2017〕123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各乡(镇)民政办: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17]8号)和《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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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民发〔2017123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民政办: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17]8号)和《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17]9号)文件规定,为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动态调整机制,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遗孀的抚恤和生活补助,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从201771日起执行。

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从2017101日起执行。

三、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从2017101日起执行。

四、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从201781日起执行。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抚恤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附件:

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连民优〔20177号)

2、灌南县在乡残疾军人提高补助标准一览表(表一)

3、灌南县在职残疾军人、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老兵提高补助标准一览表(表二)

4、灌南县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遗孀提高补助标准一览表(表三)

5灌南县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提高护理费标准一览表(表四)

                          

灌南县民政局

                                201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