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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7-0012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7-12-08
文号: 灌建发〔2017〕7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7〕7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 通 知 各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安装、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住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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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7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

  

各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安装、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住建规〔20144号)等要求,有效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含顶升加节附着,以下相同)拆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使用管理负总责。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等合同或委托书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须设立施工机械设备(含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吊篮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挂篮、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专门管理部门(设备部或设备科),全面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设立,列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内容。

    3、建立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账,对各项目使用的每台起重机械的基本情况、检测日期、安装验收、维护保养、例行检查等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并明确每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具体安全管理责任人。

    4、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实施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按规定为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机械员。专职机械员负责对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以及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管理并形成记录。

    6、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施工资料,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工程的质量。预埋的建筑起重机械地脚螺栓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三证”,并留存备查。

    7、负责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的进场验收、安装完成后使用前的联合验收。禁止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没有租赁(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超过使用期限、安全装置有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及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进入施工现场。未经联合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8、配备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并建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对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原件、网上信息核查、照片及安全教育情况逐一登记,由机械员或安全员负责管理、核验。

    9、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合理确定,塔式起重机每台每班至少配备3人(司机1人,信号司索工2人),施工升降机每个吊笼每班至少配备司机1人,物料提升机每台每班至少配备司机1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作业。换班时应做好交接班记录。

    10、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每台设备应固定操作司机及信号司索工,做到定人定机定位,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操作司机或信号司索工,需经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审核,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备案。

    11、对安装拆卸单位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进行核对。发现未持证、人证不符、非委派人员等情况,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全程进行监控,按专项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12、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周边环境复杂的公共活动场所(地)应做好安全防护。

    13、每月至少组织监理、租赁、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联合验收或安全性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构配件磨损严重、保险装置失效等情形的,应立即进行更换和维修,维修整改到位后经联合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1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信息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15、在建筑起重机械联合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16、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维护保养及拆卸应委托同一安装单位实施,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含使用中超过检验检测周期需重新检测的)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单位实施。

17、工程完工后,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记录一并移交给租赁(产权)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审查租赁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县建筑行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审查安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单位与租赁、安装单位签订的租赁、安装拆卸与维护保养合同。

2、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核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3、编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旁站监理方案,配备设备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监理。

4、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与施工、出租、安装单位共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查验确认,对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对租赁(产权)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等进行审核,形成验收记录。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构配件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5、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地脚螺栓质量,参加基础工程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6、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过程中,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拆卸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机械员是否到岗履职,安装拆卸人员是否与安装单位委派人员一致并持证上岗,安装拆卸作业是否按专项方案实施并进行全程旁站,作好旁站记录。安装完成后,应督促安装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自检和检验检测。

7、参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的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投入使用。

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台账,参加每月度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验收和安全检查,每月核验一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形成记录,督促施工、安装、租赁(产权)单位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9、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对起重机械作业周期超过一年、防坠安全器超过标定期限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委托原检验检测单位重新检测、标定。

    (三)安装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受委托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批。

3、按规定配备与承接的安装拆卸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安装单位应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5人,并至少派专业技术人员1人、专职安全员1人进行现场管理,且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件应在施工前随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备案,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前,应全面了解其性能和作业现场环境,对其整机及构配件、安装基础条件、附着安装位置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全面查验,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对未达到技术标准和使用要求的不得进行安装,没有租赁(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的不得进行安装,超过使用期限或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不得安装。

5、安装附着装置时,其结构形式、杆系节点距离和附着间距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应在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状况,严禁冒险、违章作业。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8、参加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安装联合验收及每月度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验收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合同结束时将检查与维护保养记录移交给施工单位。

9、加强合同管理,严禁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严禁无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四)租赁(产权)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租赁(产权)单位开展出租业务前,应取得我省建筑行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责任。禁止以个人名义出租建筑起重机械。

2、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与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建筑起重机械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和出租前的保养与检查,确保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不得出租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超过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构配件,不得出租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随机提供的地脚螺栓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三证”,并在出租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三证”。

6、参与建筑起重机械及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等工作,及时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构配件。

7、配备钢丝绳、钢结构等无损探伤检测设备,每台建筑起重机械每次出租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整机及构配件进行探伤检测,并向承租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自检合格证明,严禁将有损伤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构配件出租。

(五)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在当地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公示,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 65-2015),对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漏检、不错检,做到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判定结论准确,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3、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合格为止。

4、检验检测单位应建立检验检测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及时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上网公示。

二、强化安全技术控制措施

(一)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其混凝土等级不得小于C30。当设备基础作用在建筑结构构件(地下室顶板)上时,设备基础的安全性必须经建筑结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有明确的计算书和复核意见,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基础工程完成后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后塔身的自由端高度严禁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高度,塔身在建筑物顶层处必须设置一道附着。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上限位装置,确保吊笼向上运行时最大高度不超过最上面一道附着。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导轨架在建筑物顶层处必须设置一道附着。

(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采用原厂家设计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及构配件;各种限位、保险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调整、拆除。

(四)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配置超载保护装置、上下限位装置和非自动复位急停开关。各停层处应设置中分、封闭、内开外栓式层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8m。施工升降机吊笼内乘人不得超过8人,运送物料器具时随机搭乘人员(限接送材料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在吊笼内悬挂限载警告标牌,上下班高峰期,施工项目部应派专人维持程序。物料提升机吊笼严禁乘人。

三、严格施行问责制度

责任主体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监管工作要求

(一)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或发现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二)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单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发不良行为告知书,并收集证据,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该单位在灌南承接新的业务、吊扣责任人资格证书或对相关单位进行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建议。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1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