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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826/2011-0002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田楼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8-15
文号: 长政发〔2011〕2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长茂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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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25号
 
 
关于印发《长茂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长茂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茂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镇区形象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我镇镇区规划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长茂镇镇区规划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镇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规建、派出所、国土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镇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长茂镇环保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标准向长茂镇环保所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与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洒滴漏,不得车轮带你形式。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环保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散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露、抛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城管局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被处罚者应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未按时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友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垃圾 管理 办法 通知               
 长茂镇党政办公室         2011年7月25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