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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8-0014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8-01-09
文号: 灌建发〔2017〕8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7〕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 通 知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县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及耐久性,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根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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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785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县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及耐久性,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根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建质2016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管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方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生产、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承担各自责任。混凝土生产前,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强度、塌落度、耐久性等混凝土质量要求,混凝土质量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1、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生产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混凝土质量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生产时计量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出厂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有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的用量及性能参数,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及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抽样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还应提供开盘鉴定报告。原材料及掺合物等对混凝土性能影响不明确且无当地工程经验的,应经试验具有相应的试验数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2、建设单位应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混凝土质量性能、技术指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混凝土生产、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混凝土及其组成材料。

3、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浇筑过程中应进行旁站并对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抽查,抽查混凝土塌落度,见证混凝土试块的制作;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方式和时间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试块进行见证送检,并在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验。监理单位还应对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原材料、配合比和计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4、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核查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浇筑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塌落度,按规定在浇筑地点留置混凝土试块并在混凝土终凝前于试块表面刻写强度、时间、部位等信息,并应在施工日志中进行记录,混凝土拌和物不得加水,应按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浇筑后应按施工方案规定进行养护及拆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加大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1、各建设项目在商品混凝土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公司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和不同混凝土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强度等级、配合比、坍落度等)汇总表,送质量监督站备案。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监管,掌握辖区内混凝土质量状况,按照职责及时处理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要从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交货、浇捣、养护的各个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差异化管理,半年不定期检查不少二次,加强对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的监督检测,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和处理。

    3、住建局散装管理水泥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如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诚信问题的企业予以停业整顿和提请资质复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8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