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7〕95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停工、复工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停工、复工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7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停工、复工审批程序的
规 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对实施建设工程停工、复工处理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停工处理的范围
1、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前期法定手续,已发出整改通知,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因非客观原因整改未到位的;
2、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反施工质量、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条文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1)工程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2)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未形成验收文件的;
(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
(4)工程桩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且未由各方责任主体出具正式处理意见的;
(5)钢筋经检测不合格或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的;
(6)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不符合要求,建筑节能施工与图纸不符且未履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并重新报审的;
(7)其它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等需作出停工处理的情形。
3、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反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施工可能引起严重的安全事故的: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施工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严重不符的;
(2)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组织专家论证的,现场施工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严重不符的;
(3)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测、综合验收、使用登记情况的;
(4)脚手架搭设高度、离墙距离、卸料平台、剪刀撑设置、连墙件设置、洞口临边防护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5)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等需作出停工处理的情形。
4、工程施工顺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严重,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6、重大活动例行检查时,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准备,造成严重影响的。
7、台风、严寒等自然不可抗力情况下要求工程停工的。
二、停工处理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执法检查人员填写停工处罚审批表,经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备案;
2、执法检查人员认为有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继续施工可能引起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的,报请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察看,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先行发出停工通知,并在2天内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对县重点城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成片开发的项目,需要采取停工措施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复工审批程序
工程停工通知书发出后,经整改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上报复工申请书,经具体办案人员现场复查后,填写工程复工审批表,分别经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向施工单位发出复工通知书。
四、所有停工通知、复工通知,一律由具体执法科室站所书面抄送局法规科、办公室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五、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停工处罚审批表
2.建设工程复工审批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停工处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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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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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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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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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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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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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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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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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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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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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理由 |
执法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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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站所 主要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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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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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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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工程复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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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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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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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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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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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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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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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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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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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执法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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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站所 主要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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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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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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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