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研发活动;
(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四)其他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税款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提请地(市)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五、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六、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七、在税务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八、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九、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十一、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 |
|
2018年1月2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
|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
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印发 |
| 附件 | |||||||
|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 ||||||
| 1.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 | |||||||
| 1.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 | |||||||
| 1.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 | 1.1.2.中文名称 | ||||||
| 1.1.3.外文名称 | 1.1.4.联系方式 | ||||||
| 1.1.5.所在居民国(地区) | 1.1.6.在居民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 ||||||
| 1.1.7.代理人名称 | 1.1.8.代理人联系方式 | ||||||
| 1.2.被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 |||||||
| 1.2.1.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1.2.2.被投资企业名称 | 1.2.3.主管税务机关 | 1.2.4.从事鼓励类投资项目所属目录和项目类型 | 1.2.5.计划开展的与鼓励类相关的经营活动 | |||
| 1.2.4.1.所属目录 | 1.2.4.2.项目类型 | ||||||
| …… | |||||||
| 1.3.直接投资相关信息 | |||||||
| 1.3.1.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境内外的上市公司 |
□ 是 □ 否 |
1.3.2.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 |
□ 是 □ 否 |
||||
| 1.3.3.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方式 |
□ 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
| *1.3.4.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填报 | 1.3.4.1新增或转增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1.3.4.2被投资企业名称 | 1.3.4.3.主管税务机关 | 1.3.4.4.新增或转增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金额 | 1.3.4.5.新增或转增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金额 | 1.3.4.6.收款账号 | 1.3.4.7.约定投资期限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1.3.5.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填报 | 1.3.5.1.新建居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1.3.5.2.新建居民企业名称 | 1.3.5.3.主管税务机关 | 1.3.5.4.对新建居民企业投资金额 | 1.3.5.5.收款账号 | 1.3.5.6.约定投资期限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1.3.6.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填报 | 1.3.6.1.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1.3.6.2.被投资企业名称 | 1.3.6.3.主管税务机关 | 1.3.6.4.股权受让金额 | 1.3.6.5.股权转让方名称 | 1.3.6.6.收款账号 | 1.3.6.7.约定支付期限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1.4.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填报信息 | |||||||
| 序号 | 1.4.1.已扣缴/申报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金额 | 1.4.2.已扣缴/申报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号码 | 1.4.3.已扣缴/申报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完税日期 | 1.4.4.本次申请退税金额 | |||
| 记录1 | |||||||
| 记录2 | |||||||
| …… | |||||||
| 合计 | —— | —— | |||||
| 1.5.附报资料清单 | |||||||
| 资料1 | 有委托人,报送委托书;其他资料 | ||||||
| 资料2 | |||||||
| 资料3 | |||||||
| 资料4 | |||||||
| 资料5 | |||||||
| 资料6 | |||||||
| …… | |||||||
| 1.6.声明 | |||||||
|
我谨声明以上呈报事项真实、准确、无误,并知晓递延纳税的相关规定,如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后续实际收回享受递延纳税待遇的直接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签字: 签章 : 年 月 日 |
|||||||
| 2.分配利润的境内居民企业填报信息 | |||||||
| 2.1.基础信息 | |||||||
| 2.1.1.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2.1.2.企业名称 | ||||||
| 2.1.3.本次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 | 2.1.3.1.总额 | ||||||
| 2.1.3.2.其中: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红利金额 | |||||||
| 2.2.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红利支付信息 | |||||||
| 2.2.1.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红利支付方式 |
□ 现金 □ 非现金 |
||||||
| *2.2.2.现金方式支付 | 2.2.2.1.付款人账号 | 2.2.2.2.日期 | 2.2.2.3.金额 | 2.2.2.4.收款人名称 | 2.2.2.5.收款人账号 | ||
| 账号1 | |||||||
| 账号2 | |||||||
| …… | |||||||
| 合计 | —— | —— | —— | ||||
| *2.2.3.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 2.2.3.1.用于支付的资产名称 | 2.2.3.2.用于支付的资产类型 | 2.2.3.3.视同股息分配日期 | 2.2.3.4.折价分配金额 | 2.2.3.5.受让人名称 | ||
| …… | |||||||
| 合计 | —— | —— | |||||
| 2.3.附报资料清单 | |||||||
| 资料1 | 有委托人,报送委托书;其他资料 | ||||||
| 资料2 | |||||||
| 资料3 | |||||||
| 资料4 | |||||||
| 资料5 | |||||||
| 资料6 | |||||||
| …… | |||||||
| 2.4.声明 | |||||||
|
我谨声明以上呈报事项真实、准确、无误。 分配利润的居民企业公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3.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受理人: |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境外投资者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申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填报,并提交利润分配企业;由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并补填相关信息后转报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本表一式三份,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也填报本表,并直接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二、1栏下所属信息由境外投资者填报。 三、1.1.1栏填写境外投资者办理税务登记时生成的纳税人识别号。截至填表时没有办理过纳税事项,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可以不填。 四、1.1.2栏填写中文名称或者中文译文全称。 五、1.1.3栏填写在境外成立地的合法名称全称。 六、1.1.4栏填写有效联系方式,多个联系方式用逗号隔开。 七、1.1.5栏填写境外投资者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八、1.1.6栏填写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纳税识别号(如有)。 九、1.1.7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递延纳税事项的代理人(如有)名称。 十、1.1.8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递延纳税事项的代理人联系方式。1.1.7栏填报代理人的,本栏必填。 十一、1.2栏:本项所属信息分别按不同被投资企业填报。境外投资者可分得的利润直接转增利润分配企业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利润分配企业为被投资企业。 十二、1.2.1栏填写被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十三、1.2.2栏填写被投资企业合法名称。 十四、1.2.3栏填写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1.2.4.1栏: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填写1;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填写2,至少填写一项,可填写两项。 十六、1.2.4.2栏填写所属目录的鼓励类投资项目类型或代码。 十七、1.2.5栏:属于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填写1;属于研发活动的,填写2;属于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填写3;属于其他活动的,填写4。至少填写一项,可以填写多项。 十八、1.3.1栏在“是”或“否”两个选项中勾选一项。 十九、1.3.2栏在“是”或“否”两个选项中勾选一项。 二十、1.3.3栏在三个选项中勾选,至少勾选一项,可勾选多项。 二十一、1.3.3栏勾选“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1.3.4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信息分不同投资次别填报。 二十二、1.3.4.1栏填写被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注意与1.2.1栏信息一致。 二十三、1.3.4.2栏填写被投资企业合法名称,注意与1.2.2栏信息一致。 二十四、1.3.4.3栏填写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注意与1.2.3栏信息一致。 二十五、1.3.4.4栏填写用分得利润新增或转增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金额。 二十六、1.3.4.5栏填写用分得利润新增或转增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金额。 二十七、1.3.4.6栏填写被投资企业收款账号。 二十八、1.3.4.7栏填写约定的直接投资款项缴付期限。 二十九、1.3.3栏勾选“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的,1.3.5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信息分不同投资次别填报。 三十、1.3.5.1栏填写新建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注意与1.2.1栏信息一致。 |
|||||||
|
三十一、1.3.5.2栏填写新建企业合法名称,注意与1.2.2栏信息一致。 三十二、1.3.5.3栏填写新建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注意与1.2.3栏信息一致。 三十三、1.3.5.4栏填写以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新建企业资本金金额。 三十四、1.3.5.5栏填写新建境内居民企业收款账号。 三十五、1.3.5.6栏填写约定的直接投资款项缴付期限。 三十六、1.3.6栏勾选“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1.3.6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信息分不同投资次别填报。 三十七、1.3.6.1栏填写被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注意与1.2.1栏信息一致。 三十八、1.3.6.2栏填写被投资企业合法名称,注意与1.2.2栏信息一致。 三十九、1.3.6.3栏填写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注意与1.2.3栏信息一致。 四十、1.3.6.4栏填写以分得的利润收购股权的金额。 四十一、1.3.6.5栏填写股权转让方合法名称。 四十二、1.3.6.6栏填写股权转让方收款账号。 四十三、1.3.6.7栏填写约定的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期限。 四十四、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加报1.4栏所属信息。 四十五、1.4.1栏填写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利润分配额已扣缴/申报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金额。 四十六、1.4.2栏填写已经实际缴税的完税凭证号码。 四十七、1.4.3栏填写实际缴税日期。 四十八、1.4.4栏填写本次申请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退税金额。 四十九、1.5栏填写境外投资者提供的附报资料清单。 五十、1.6栏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合法代表人(含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如有),并填写作出声明的日期。 五十一、2栏所属信息由分配利润企业填报。 五十二、2.1.1栏填写利润分配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五十三、2.1.2栏填写利润分配企业合法名称。 五十四、2.1.3.1栏填写利润分配企业本次分配的股息红利总金额,包括不享受递延纳税的金额。 五十五、2.1.3.2栏填写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红利金额。 五十六、2.2.1栏:从“现金”和“非现金”两个选项中勾选,至少勾选一项,可以勾选两项。 五十七、2.2.1栏:勾选“现金”的,2.2.2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所属信息分不同支付次别填报。注意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比对。 五十八、2.2.2.1栏填写利润分配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支付股息分配款项的账号。 五十九、2.2.2.2栏填写股息分配款项支付日期。 六十、2.2.2.3栏填写股息分配款项支付金额。 六十一、2.2.2.4栏填写股息分配款项收款人合法名称。 六十二、2.2.2.5栏填写股息分配款项收款人账号。 六十三、2.2.1栏勾选“非现金”的,2.2.3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所属信息分不同支付资产项目填报。注意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比对。 六十四、2.2.3.1栏填写用于支付的资产在利润分配企业的识别名称。 六十五、2.2.3.2栏:用于支付的资产属于实物的,填写1;用于支付的资产属于有价证券的,填写2;用于支付的资产属于其他的,填写3。只填写一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