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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67/2011-00033 信息分类: 人事信息,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1-12-15
文号: 灌农机发[2011]3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农机发[2011]3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灌南县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各直属单位、机关股室:为及时准确掌握和报告农机事故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增强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省突发事件应对处…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灌南县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的通知(原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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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农机发[2011]3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和《灌南县农机事故信息报告
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各直属单位、机关股室:
及时准确掌握和报告农机事故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增强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了《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灌南县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2、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3、灌南县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
 
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机械 安全 通知
抄报:市农机局 县政府办
抄送:县安委办 县安监局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为增强我县处置各种突发农机事故的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2号令)、《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二、应急组织
各单位各部门要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各单位各部门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相关股(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服务中心及监理所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农机局副局长任组长,农机局相关人员、农机监理所相关负责人为组员。(钱兆兵、吴春朋、孙玉成、陆江、刘加权)
具体负责与卫生、公安、安监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农机局管理股负责人任组长,农机监理所外勤副所长和相关人员为组员。(崔洪、刘晓娟、陈东、路小波、王爱民)
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协助当地乡镇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农机监理所负责人任组长,农机监理所相关人员为组员。(陈东、李猛、王爱民、陈玉中)
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清查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4、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农机局副局长任组长,农机局、农机监理所相关人员为组员。(朱义超、朱耀川、蔡正秀、王士东、杨莉莉)
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发生农机事故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农机局及监理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业务,确保人员、责任到位。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各单位各部门应按以下响应要求赶赴农机事故现场,组织领导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或现场督导。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监理所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机局启动应急响应(Ⅱ级)。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农机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按以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农机局分管领导、主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的事故,省农机局主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农机局启动应急响应(Ⅳ级),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四、应急处置
(一)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监理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报告。
(二)农机局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一)农机监理所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所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机监理总站。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接到报告的农机监理所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特殊情况下,农机监理所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省农机局及监理机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机局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本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设施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事故预测预警。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有条件乡镇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监理所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机监理所和县农机局,提出预警建议。农机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战能力训练,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农机事故应急队伍体系。农机监理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附件2:
灌南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钱兆兵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崔 洪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吴春朋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朱义超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组 员:刘晓娟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股股长
孙玉成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工会主席
蔡正秀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财务股股长
朱耀川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技股股长
王士东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陈 东    灌南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监理所,陈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灌南县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2号令)和《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办发[2009]18号)、《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苏安[2010]11号)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机事故等级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道路外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农机事故信息报告
(一)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原则
为有效处置农机事故,提高农机事故信息的时效性,农机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做到“接报即报”。
(二)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形式
农机监理所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当按逐级上报的要求,立即先用电话快报市农机监理所、县农机局和县安监局,并在2小时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文字报告,不得拖延。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
1、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农机局及监理所和县安监局报告。
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发生农机事故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县农机局及监理所和县安监局报告。
事故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立即报告省农机局及监理所和省监督局。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2、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四)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所接报后,应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
①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一般事故
电话报告至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文字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
(五)农机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电话快报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文字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类型及牌证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姓名、持证等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和危险物品的种类等情况)。
3、续报的内容
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等情况);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性质;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农机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农机事故信息处置的原则
农机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农机局及监理所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所负责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
(二)农机事故信息处置的程序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所接到农机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逐级报送事故信息外,还要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值班的制度规定,通知局有关领导、有关股室负责人。
四、农机事故现场处置
(一)赶赴现场
1、重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肥农机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2、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局分管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县农机监理所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3、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调查处理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农机局及农机监理所应参与或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农机事故瞒报查处
对发生的瞒报农机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瞒报农机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与考核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
县农机局及监理所是依法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农机局及监理所要利用应急指挥、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3个平台,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农机监理所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
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机监理所、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上级农机局、农机监理所,超过规定时限的,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未按规定时间对农机事故进行结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
县农机局将建立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评比制度,对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事故信息漏报、迟报较多的单位,取消相应评优资格;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事故信息的通报
县农机局应按规定建立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进各乡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