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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8-00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8-01-29
文号: 灌人社发〔 2018 〕 3 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2]336号)精神,结合《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人员补缴标准的通知》(灌人社发[2012]63号)文件…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人员补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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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2]336号)精神,结合《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人员补缴标准的通知》(灌人社发[2012]6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调整我县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人员补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往年欠费补缴标准

(一)199512月前欠费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不作调整,补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40/月。

(二)19961月至200712月之间欠费的,补缴标准仍按低标190.3/月计收(不高于1189/月)。.

(三)20081月至20176月之间欠费的,补缴标准按低标510/月计收(不高于3360/月)。

(四)20177月至201712月之间欠费的,补缴标准按低标550/月计收(不高于3634.2/月)。

(五)从201811日起,欠费人员补缴20181月以后欠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按当年(即实际办理补缴年度)的缴费标准来执行(包括前补年度缴费)。

二、补缴往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补缴标准调整后,1996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调整后缴费额对应的缴费基数确定。

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4

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4日印发

 共印: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