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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8-00028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1-31
文号: 2017年第5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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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27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7年12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