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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67/2018-0000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综合政务,保密工作,农业、林业、水利,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8-02-23
文号: 灌农机发[2018]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灌南县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灌南县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原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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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灌南县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212

 

 

 

灌南县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股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八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县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报:县委办。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     2018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