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安镇人民政府上报危房户申请材料,2018年1月2日经县领导研究会办,原则同意12户危房户在原面积维修。建设标准:主房层高不超过2.8米,隔热层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3米;附房高度不得超过2.5米。并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8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监督电话:0518-83216030(新安镇政府)、0518-83297001(县规划局)、0518-83810000(县行政执法局)。
| 索引号: | 014309391/2018-00016 | 信息分类: |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其他 |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02 |
| 文号: | 无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根据新安镇人民政府上报危房户申请材料,2018年1月2日经县领导研究会办,原则同意12户危房户在原面积维修。建设标准:主房层高不超过2.8米,隔热层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3米;附房高度不得超过2.5米。并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8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监督… | ||
根据新安镇人民政府上报危房户申请材料,2018年1月2日经县领导研究会办,原则同意12户危房户在原面积维修。建设标准:主房层高不超过2.8米,隔热层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3米;附房高度不得超过2.5米。并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8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监督电话:0518-83216030(新安镇政府)、0518-83297001(县规划局)、0518-83810000(县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