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8〕3号
关于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省市县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一)明确责任主体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加强对企业的分包管理,督促项目部做好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向县住建局报告。
(二)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凡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应纳入资金监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工程款时,首先应向县房产处资金监管中心提供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认可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在县房产处资金监管中心的监督下,农民工工资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督促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工程款和工资进行分账管理,从源头上确保农民工能按月拿到应得的工资。对县清欠办、建管处反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住建局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县房产处应采取冻结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暂停预售许可证办理,必要时停止办理其网签业务,并将其纳入当年不诚信开发企业名单,在主流媒体上进行曝光。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之前,停止批准或办理其在全县范围内的新建项目相关手续。
(三)强化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
1、实行工资专户管理。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及施工合同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工费用(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管理,并保证先行拨付人工费。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管理服务到每名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月建立农民工名册,按月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得通过分包企业及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把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3、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落实通过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劳动合同、劳动考勤、施工现场记录等信息后,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逐月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同时报送县住建局建管处备案。
二、从严惩戒、强化保障
为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及时有效落实,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县住建局将联合县人社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失信惩戒,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
(一)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工程用款”专户并按规定缴纳资金的,将不予办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及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商品房预售后收取的资金不存入专户的,将不办理合同网签及相关事项;
(三)建设单位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限期整改,经督促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住建局将会同人社部门在程序认定后将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启动失信惩戒机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会同银行暂停“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对未竣工项目,将不得同意组织相关验收。
(四)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将不予办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及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未按要求每月发放工资和报送农民工用工信息、考勤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和变更情况信息表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同意组织相关验收。
(五)施工单位因层层转包,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班组长代领代发、存在恶意欠薪和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住建局将会同人社部门在程序认定后将施工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将违法行为录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扣除企业信用分,直至清出灌南建筑市场。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3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