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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674/2009-00019 信息分类: 领导分工, 其他,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李集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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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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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
、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
、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
、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
、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
、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
、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