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索 引 号: | 014309674/2009-00019 | 信息分类: | 领导分工, 其他,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李集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11-28 |
文号: | 无 | 关 键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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