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自3月26日起开展2018年度全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二、校验时间与地点
1.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3月21日至3月30日。
2.材料受理地点:县行政审批局社会审批科窗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3.现场校验时间:2018年4月2日至5月12日。
三、校验需递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设备更新、人员变更等情况);
4.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如:医务人员花名册(包括职称、执业范围、所在科室);
5.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 校验材料中应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填报要求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在做好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并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材料进行审核签字加章,统一交县行政审批局社会审批科窗口办理。
五、其他
1.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展门诊诊疗活动;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申请校验或不如实填写校验申请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18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