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8-0001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8-03-30
文号: 灌人社发〔2018〕2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8〕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8〕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1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17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900元。

(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1050元。

(三)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为孤寡一人的,或因公死亡者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而其遗属未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发100元。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关政策

(一)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补助对象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其中,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如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的,其共同供养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按以上标准发放;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的,适当减少其共同供养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水平。

(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其遗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仍按我县原有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申报程序

各单位、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按规定对原享受遗属补助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填报《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表》(见附件),并携带所需证明材料于四月底前报送到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人员年审工作的通知》(灌人社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年审制度,及时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凡已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起执行。

附件: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表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