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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674/2009-00028 信息分类: 其他, 其他,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李集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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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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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非低保对象(含优抚对象、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特困职工等)因患病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未成年人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民政部门签发的《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能够证明与户主亲属关系的本人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填写灌南县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4、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提供灌南县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

5、农民一折通。

6、医疗服务单位补助清单;

7、提供加盖医疗服务单位(新农合或城镇医疗办)印章的补助凭证(必须注明生病时间段、医疗总费用、核定可报销金额、报销金额、个人负担金额);

8、加盖医疗服务单位印章的医疗费收据复印件(按日期顺序);

9、加盖医疗服务单位印章的用药清单(按日期顺序);

10、住院证明(病历);

11、出院证明(出院小结);

()民委员会将上述材料(按3214567891011顺序装订)报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民政办公室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民政办将材料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核准医疗补助金额,及时签署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