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非低保对象(含优抚对象、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特困职工等)因患病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未成年人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民政部门签发的《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能够证明与户主亲属关系的本人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填写灌南县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4、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提供灌南县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
5、农民一折通。
6、医疗服务单位补助清单;
7、提供加盖医疗服务单位(新农合或城镇医疗办)印章的补助凭证(必须注明生病时间段、医疗总费用、核定可报销金额、报销金额、个人负担金额);
8、加盖医疗服务单位印章的医疗费收据复印件(按日期顺序);
9、加盖医疗服务单位印章的用药清单(按日期顺序);
10、住院证明(病历);
11、出院证明(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