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2、村将审核无误的材料上报乡(计生站)。
3、乡(计生站)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二、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没有结婚证属事实婚姻的村出具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属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法院的离婚证明。
4、属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5、属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殡仪馆出具死亡证明。
索 引 号: | 014309674/2009-0003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其他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李集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11-27 |
文号: | 无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