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国土资发〔2018〕84号
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现将《灌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灌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试行)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8日
灌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到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同受让人、决定书被许可人)(以下统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提供的服务及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主要内容
1、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
2、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指导;
3、按照约定(规定)期限开工、竣工情况;
4、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约定(规定)标准履行情况;
5、投资强度,工业用地的投资水平、建设规模、产出效益、节能降耗等约定标准履行情况;
6、出让价款或者租金按照约定缴纳情况;
7、改变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批准和补缴出让价款或者租金情况;
8、是否存在超面积、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情形;
9、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10、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11、其他依法服务或者监管的事项。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职责
批后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动态监管,实行“一地一卡”、“一地一人”,并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履约告知、合同变更等相关事项;
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使用土地行为;
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批后服务中心、执法大队。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履约告知制度。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告知出让金缴纳时限、用地信息、开竣工标准、开竣工申报及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促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
(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制度。批后服务中心应积极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批后优质保障服务,特别是全县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以及特种钢、精品钢、机械制造、光电、酿酒食品、绿色建材等产业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发后,批后服务中心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用地面积、范围、容积率、开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国有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批后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局(所)应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借助国土资源“一张图”和“慧眼守土”等工程成果,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管,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能违约违规使用土地的,应当及时提醒或者督促,并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五)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向批后服务中心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在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批后服务中心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经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并重新约定(规定)开工、竣工日期。
(六)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及时向批后服务中心书面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批后服务中心告知用地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待处理到位后再组织复验。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报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停止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同时函告城市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停办有关手续,如发现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批后服务中心应配合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拒绝接受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检查,或者有违约违规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凡具有不诚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在本县范围内购置新的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五条 批后监管工作流程
(一)履约告知。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单位发放《出让合同履约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用地信息公示、开竣工申报及违约责任等要求。
(二)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利用科应严格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相关规费缴纳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约定期限内未缴清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的,由批后服务中心下达《出让金催缴通知单》。
(三)施工监管。用地单位开工建设后,由批后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跟踪管理。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及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交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批后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其他事项
(一)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置和利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超期使用临时用地等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约定处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四)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②拍照、摄像、现场勘测;③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④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项目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等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确认为土地开发利用严重失信主体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三)用地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检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县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用语含义
(一)建设项目,是指一份合同约定或者一份决定书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建设的项目。
(二)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三)竣工,是指依法通过末期规划核实后,达到了约定(规定)的竣工条件。
(四)工业用地投产达效,是指项目竣工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亩均税收达到约定的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