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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8-00117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5-21
文号: 2018年第2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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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