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北政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北陈集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县驻镇各单位:
《北陈集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北陈集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范围
(一)所有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中小学生培训活动的教育咨询公司,以及其他面向中小学生培训机构等。
(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
三、治理内容
(一)安全隐患。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
(二)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办并妥善处置相关事宜。
(三)有照无证。对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培训内容不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要在培训期间全程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备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过程性材料(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要不定期接受教育部门检查和家长监督。
(五)培训与招生挂钩。对在招生中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等扰乱招生秩序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办学行为不规范。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培训等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积极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4月30日前完成)。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号召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专项治理行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自律,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教育部门要引导学生、家长理性看待、选择校外培训,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排查摸底,完善整治台帐(5月25日前完成)。
1.中小学要组织开展所有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普查登记,做到校不漏班、班不漏人。
2.由分管教育领导牵头,派出所、民政办、人社中心、文化站等部门配合对全镇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 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摸清每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师资聘任、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信息,重点排查安全隐患、教学内容、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并进行分类、登记,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数据库。同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进行备案,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集中整治,规范校外培训(11月20日前完成)。
1.对存在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2.严禁“无证无照”和“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如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拒不补办手续的,坚决依法取缔。
上述2项工作在11月15日前完成。
3.建立并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在深入排查、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白名单》为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黑名单》为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白名单》《黑名单》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工作职责
建立由政府主导,派出所、安监所、人社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办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相关人员不规范办学行为进行整治;对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进行排查登记;负责对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实施情况督查落实;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跟风,切实减轻孩子的课外学业负担。
(二)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存在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隐患和妨碍公务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做好安全隐患线索收集通报、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安监所要协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民政办、人社中心、文化站要加强对在已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对已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四)城建所负责做好培训机构教学用房的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综治办、城管所负责法制宣传、行政执法和取缔后的广告牌拆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