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临发〔2018〕24号
临港产业区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强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升年”活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要求,根据县安监局《灌南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升年”活动方案》(灌安【2018】6号)精神,决定开展“临港产业区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并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以深入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为抓手,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按照“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抓好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为目标,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改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惩戒一批、关停一批”企业,进一步提升全县职业健康工作整体水平。
三、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
(一)执法范围
覆盖临港产业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突出船舶修造、港口码头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执法重点
将在全面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监护档案的;
5、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
6、近3年有新发职业病病例和发生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现有企业;
7、其他严重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
四、责任分工
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港产业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庆霹 临港产业区主任
副组长:徐志成 临港产业区副主任
李金铸 临港产业区副主任
于旭东 临港产业区纪工委书记
孙磊磊 临港产业区副主任
李晓亮 临港产业区副主任
成 员:刘树青 临港产业区经发局局长
郑 扬 临港产业区招商局局长
吴 赞 临港产业区人力资源部主任
周建新 临港产业区财政分局局长
李 岩 临港产业区安监分局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树青任办公室主任。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4月中旬)。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动员部署,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并及时下发至企业,加强宣传发动,注重营造氛围,推动活动有序开展。
(二)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4月中旬-10月底)。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结合《2018年度灌南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每月组织开展督查巡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总结、巩固成效阶段(11月底前)。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执法年》总结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临港产业区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产业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要以强烈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的决策部署。
各企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 ,精心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结合《2018年度灌南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对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把“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管基础性、日常性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与全县“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不断完善职业健康执法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
(三)规范执法,依法处罚。监督检查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切实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县一级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抄送: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