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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578/2018-0002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05
文号: 三政发〔2018〕1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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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发〔2018〕18号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委会(社区),镇直各部门及驻镇各单位:

为有效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镇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

在全镇范围内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成员单位由城建所、国土资源所、纪检监察室、城管执法分局、派出所、镇文化广电服务站、供水供电等单位及各村(居)委会组成,由国土资源所具体主导此项工作。国土资源所负责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警告书或《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停工通知书》,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职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和协助查处以及及时制止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一把手是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居)委会的主任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1.村(居)委会

各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做到向国土资源所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及土地复耕工作。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0%,违法用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并且不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镇政府将与各村(居)委会每年签订《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工作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村(居)委会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2.国土资源所

负责对镇辖区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进行巡查和处理,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依法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定期将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镇政府和上级部门;对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的,要大力协助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3.城建所

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违建行为,对在违法用地施工的建筑公司或工程队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格。

4.纪检监察室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进行土地执法工作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做好土地执法相关工作或没有履行《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村(居)委会和各职能部门通报镇政府,作为考核依据。

5.城管执法大队

负责对镇辖区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在职能范围内对屡劝不止的施工单位,可进行扣缴施工工具等措施进行制止;对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建筑物,要组织人力、物力予以拆除。

6.派出所

负责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并在必要时派员协助解决巡查或发出停工通知书时遇到的暴力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在拆除违建或复耕时维持好公共秩序,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7.供水、供电

协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工作,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停水停电;对已建成并正在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阻止其继续违法经营;对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用户拒绝对其供应水电。

8.镇文化广电服务站

负责对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力约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进行自查并定期上报有效的资料到国土资源所,同时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对本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第3个工作日向国土资源所报告,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依法查处。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如发现有村(居)委会、部门单位对违法用地行为存在隐瞒、不报或漏报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对违法用地单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制止,对未能制止或制止不了土地违法行为应立即上报,共同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不重视甚至忽视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未按时对违法用地单位采取制止行动或工作散漫的,镇政府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村(居)委会不严格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相关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知晓违法用地事实后,应当移送土地管理监察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而不移送的;

3.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土地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

4.村镇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或协助提供有关规划信息资料的;

5.城管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为的;

6.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立案调查的:

7.供水、供电等单位没有查验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新装供水、供电设施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的;

8.依法律、法规或本意见等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政府追究其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对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

1.村(居)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行为组织整改,屡次教育仍拒不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

2.违法用地情况严重,被县、市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重点整改区域,或有案件被认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3.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4.村(居)委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拒不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特此通知。

三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