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事故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
(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四、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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