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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8-00159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6-25
文号: 2018年第1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 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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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 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07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