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 价〔2008〕59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高中单独招生
报名考试费的批复》的通知
县招生办公室:
根据市物价局连价费字[2008]115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的批复》(苏价费[2008]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价费[2008]128号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办
抄送:县教育局、财政局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