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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8-00169 信息分类: 其他, 税务,其他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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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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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提醒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