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提醒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8年6月12日
| 索引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8-00169 | 信息分类: | 其他, 税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25 |
| 文号: | 无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提醒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