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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1-0004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7-30
文号: 灌政规发〔2011〕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
时效: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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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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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灌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住建、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灌南县城市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标准向灌南县城市管理局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与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露、抛洒,或者车轮带泥行使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城管局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被处罚者应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未按时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垃圾△ 管理 办法 通知
分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